
為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防范化解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風險,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2021年4月23日,省民政廳聯合省金融監管局、省公安廳、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銀保監局印發了《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的指導意見(試行)》:
一、制定《指導意見》是出于什么考慮?
為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擴大養老服務有效供給,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發展養老服務,滿足老年人多層次、多樣化養老服務需求。由于養老服務業目前仍處于起步發展階段,一些民辦養老機構初期投入大、回報周期長,有的養老機構通過銷售“會員卡”,收取會員費等形式來緩解資金壓力,還有一些機構或企業打著“養老服務”的旗號,以返本付息或許以高額回報等形式,欺騙誘導社會公眾尤其是老年人辦理大額“會員卡”“預付卡”“貴賓卡”等,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為規范養老機構銷售“會員卡”等行為,2019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中明確:“對養老機構為彌補設施建設資金不足,通過銷售預付費性質“會員卡”等形式進行營銷的,按照包容審慎監管原則,明確限制性條件,采取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方式確保資金管理使用安全。”2020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出臺《關于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 促進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20〕48號),明確要“加強對養老服務機構預收服務費用的規范管理。”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有關文件精神,有效防范養老機構采取會員卡、預付費等方式收取大額費用帶來非法集資風險,省民政廳聯合相關部門,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制定了《指導意見》。
二、根據《指導意見》,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應當符合哪些條件?哪些養老機構不可以實行會員制?
《指導意見》第三條明確,實行會員制的養老機構首先要符合四個條件:以出讓方式獲得土地并利用自建或自有設施舉辦;床位規模在300張以上;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登記并在民政部門備案;已投入運營。
在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基礎上,同時還要遵守七項規定:(1)不得承諾返本付息或或者給予其他投資回報、承諾明顯低于市場價入住或折扣返利等優惠條件等形式誘導老年人及家屬交納會員費;(2)預收的單個會員費金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最高養老服務月收費標準的12倍;(3)“會員卡”客戶總數不得超過該機構實際可用床位總數;(4)收取的會員費總額不得超過本機構扣除銀行貸款后的可抵押物估值;(5)收取的會員費僅限用于彌補本機構設施建設資金不足及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債券、期貨等投資及其他借貸用途;實行連鎖化、集團化運營的養老機構,不得將本機構收取的會員費用于其他關聯養老機構;(6)“會員卡”應當實行實名制,且僅限本人使用;(7)應當向“會員卡”客戶出具風險提示函、收費憑據,并簽訂合同,明確收費標準、權利義務、退費處理、爭議解決等事項。
以下養老機構不可以實行會員制:公建公營、公建民營、政府與社會資本方合作建設的養老機構以及不符合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社會力量舉辦的養老服務機構。
三、《指導意見》出臺前已收取了會員費的如何處理?
《指導意見》出臺前已經收取了會員費的養老機構,應當主動向民政部門報告。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是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在三十日內按規定進行備案并設立存管賬戶,并將所收取會員費全部轉入存管賬戶。二是不符合收取條件的,應制定退款計劃并在有關部門監督下嚴格履行。
四、養老機構向入住老年人預收養老服務費有哪些規定?
《指導意見》對養老機構向入住老年人收取床位費、護理費、伙食費、水電費等養老服務費,也進行了明確規定。養老服務費原則上按月收取,經雙方協商同意預交一定期限養老服務費的,要在養老服務合同中予以明確,但最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醫療備用金等應急費用根據老年人身體健康狀況在合理范圍內協商確定,但一般不超過1萬元。預收的養老服務費和醫療備用金應當專款專用。
同時,養老機構應當在接待大廳等醒目位置公示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服務內容和基本銀行賬戶、存管賬戶等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老年人及家屬監督。
五、對加強養老機構預付費管理,有關部門將采取哪些監管措施?
一是實行備案管理。符合規定條件的養老機構實行會員制應當事先向屬地民政部門備案。由民政部門將備案信息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通報,并在門戶網站向社會公開養老機構名單及有關備案信息。
二是設立存管賬戶。養老機構收取的會員費必須全部繳入存管賬戶,并與民政部門、存管銀行簽訂資金監管協議。養老機構要定期向民政部門報送有關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存管銀行要定期提供存管賬戶資金對賬單,并加強對資金的監測預警。
三是強化監督檢查。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養老機構收取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存管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對拒不改正的,按照有關規定依法查處,并依據養老服務失信聯合懲戒名單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四是加強資金監測。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人民銀行省內分支機構、轄內銀保監會派出機構等按照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監測機制,指導做好對養老機構涉嫌非法集資可疑資金的監測和會員費存管賬戶資金監測。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按規定啟動會商和處置機制;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置。
五是暢通舉報渠道。對養老機構違規收取會員費和養老服務費等行為,老年人、家屬及社會公眾可向民政部門舉報;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可通過961555舉報熱線或者向當地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民政部門、公安部門進行舉報。
六是加強宣傳教育。民政部門要加強對養老機構經營者的守法教育,引導其合法經營、規范服務。要常態化開展養老服務領域防范非法集資風險宣傳,向社會公眾宣傳預付費注意事項,提示相關風險。老年人及其家屬要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謹慎繳納預付費等,不為高額回報所誘惑,不參與非法集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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