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把宜春建設成為全省營商環境一等市”重要部署,優化農業營商環境,提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效能,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投訴舉報行為。
二、政策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春市營商環境投訴處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宜府辦發〔2019〕19號)、農業法律法規規章。
三、起草過程
《宜春市農業農村部門投訴舉報處理辦法》起草后,征求了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局機關各科站意見,經過法制審核,10月22日經局黨委會充分討論原則通過后,于10月23日-11月15日,在本局官方網站向各界人士征求意見,同時再次征求了各縣市區農業農村局、局機關各科站意見,經局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印發。
四、主要內容
《宜春市農業農村部門投訴舉報處理辦法》共有11條,規定了受理條件、不予受理情形、認為為職業投訴或職業舉報情形、立案受理工作流程、保密、文件生效日期等相關事項。
本辦法由宜春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由文件印發公布之日后滿一個月(即2021年11月17日起)生效施行。
《關于印發<宜春市農業農村部門投訴舉報
處理辦法>的通知》的釋義
關于受理條件的說明
受理條件是農業農村法律規定賦予全市農業農村部門職權而設定的。根據農業農村法律相關規定,全市農業農村部門監管農資、生豬屠宰、非法捕撈、自身執法機構或執法人員和其他屬于農業農村部門的職權范圍事務等職能。
關于不予受理的說明
為優化農業營商環境,提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效能,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投訴舉報行為,我局將超越農業農村部門職責權限、有關部門已經作出正確處理的、沒有資格或喪失法律訴權的、舉報材料不實的不全的等情形納入到不予受理范圍。
關于職業投訴或職業舉報規定的說明
2021年夏秋期間,我市農業執法人員深受職業舉報的滋擾,以致于有限農業行政執法資源被大量浪費。為維護正常執法秩序的需要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投訴舉報行為,作出對職業投訴或職業舉報的規定,并對這類舉報作出不予受理的相關規定。
政策原文:http://nyncj.yichun.gov.cn/xxgk-show-587844.html?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