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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關切】“人社助企惠民政策進萬家”系列宣傳活動之(二):勞動用工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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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勞動關系從何時建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建立勞動關系應當以什么形式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3.建立勞動關系后,最遲應該在多長時間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法律提倡用人單位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即用工之日就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在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在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法行為。

            4.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怎么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5.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哪幾種?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其中任何一種期限的勞動合同。

            6.什么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具體是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合同效力的起始和終止的時間。

            7.什么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8.什么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9.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可約定幾次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0.什么是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照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將被派遣勞動者派往用工單位工作,由用工單位管理被派遣勞動者的一種用工形式。

            11.勞務派遣可以在哪些工作崗位上實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人單位應該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12.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

            13.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嗎?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14.用人單位分支機構能否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托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15.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

        16.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終止勞動關系,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其終止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17.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拒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如何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18.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9.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0.在什么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在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21.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遵守什么程序?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

             22.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哪些人員?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裁減人員,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3.哪些勞動者,在其無過錯時,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4.在什么情形下,勞動合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5.對哪些勞動者,在其無過錯時,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勞動者,勞動合同期滿后,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待職業健康檢查或者診斷結束沒有因患職業病而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即: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不得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經勞動者本人提出,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傷殘)的工傷職工,用人單位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26.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

            27.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即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以及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8.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29.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是否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0.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照什么標準支付?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十二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這里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31.勞動者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2.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3.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額外支付的工資應當按照該勞動者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確定。

        3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是否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5.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在支付賠償金后,是否還要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36.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何時可以終止?

        屬于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

            37.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嗎?

        非全日制用工終止,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38.什么是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39.什么是最低工資保障制度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40.用人單位否以實物的形式支付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條規定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41.工資應當在什么時間支付?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42.用人單位可否代扣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43.國家標準工作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標準工作時間,是法律規定的在正常情況下普遍實行的每個工作日相對固定的工作時間。具體講,標準工作時間包括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和勞動者每周工作時間兩個方面的內容。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44.國家對休息日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什么情況下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審批后,可以實行特殊工時制度

        45.什么是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針對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企業部分職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周期內,具體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等。但是,在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周期內,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根據勞動法《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46.什么是不定時工作制?

        不定時工作制是指每工作日沒有固定工作時限的工作時間制度。它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采用的一種工時制度。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和月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根據勞動法《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1994﹞503號)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47.什么是“延長工作時間”?

        延長工作時間,也稱加班加點,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進行工作。一般分為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和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兩種形式。

        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非正常情況下延長工作時間,是指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遇到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可以不受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8.什么是帶薪年休假?

        根據勞動法《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49.加班工資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規定的工作任務后,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一)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二)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三)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

        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50.實行月薪制的勞動者,在支付加班工資時,其日工資應如何計算?

        勞動者日工資按勞動者本人的月工資標準除以月計薪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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