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2014年9月(含9月)之前退休的人沒有職業年金?
答:根據《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從2014年10月起實施,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因此,2014年9月(含9月)前退休的人員保持現有待遇繼續發放,2014年10月后退休的人員,從2014年10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退休時按改革后計發辦法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職業年金待遇。
2.職業年金是按什么基數繳費?
答: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規定,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工資項目可查詢《關于明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工資項目和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的統籌項目的通知》(贛人社發〔2016〕10號)。
3.職業年金如果沒有按時繳納會有什么影響?
答:根據《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人社廳發﹝2017﹞125號)規定,職業年金的實賬部分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相關法規投資運營,并享有投資收益。中央及省級經辦機構應根據職業年金基金單位凈值,按月將職業年金投資收益記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因此,如果職業年金沒有按時繳納,將損失未足額繳費期間的投資收益。若未足額繳納退休人員職業年金,則無法發放該退休人員職業年金待遇。
4.職業年金待遇是怎么算出來的?
答:根據《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人社廳發﹝2017﹞125號)規定,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計發公式如下:
其中,計發月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相同,退休當月個人賬戶余額為職業年金應繳總額,包含職業年金個人應繳部分總額、單位應繳部分總額、投資運營啟動前個人賬戶實賬積累部分投資收益和記賬部分利息等。
5.職業年金要扣稅嗎?
答:根據《關于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領取職業年金時,全額單獨計算應納稅款。但目前職業年金計稅的實施辦法尚未明確,因此我省職業年金待遇發放暫不扣稅。若日后國家或我省明確后,則按新政策執行。
6.如何查詢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金額?
答:目前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在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窗口查詢,近期已開放參保單位網上經辦大廳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查詢功能,供單位經辦人員查詢。
7.單位給我交的錢也會發給我嗎?
答:根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規定,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因此,單位繳納的職業年金也會計入參保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一并發放。
8.職業年金是和養老金一起發嗎?
答:職業年金基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發放;職業年金待遇由省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待遇支付計劃受托人發送支付指令,由待遇支付計劃的托管銀行集中支付。因此職業年金待遇和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分別發放
9.我的職業年金賬戶里的錢發完了怎么辦?
答:根據《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人社廳發﹝2017﹞125號)規定,選擇按照計發月數分期領取職業年金的,每月待遇均按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領取,直至個人賬戶余額發放完畢。因此,個人賬戶資金發完后,不再發放職業年金待遇。
10.按月領的職業年金會和養老金一樣每年增加嗎?
答:不會。根據《職業年金經辦規程(暫行)》(人社廳發﹝2017﹞125號)規定,選擇按照計發月數分期領取職業年金的,每月待遇均按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領取,直至個人賬戶余額發放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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