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27日,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制定出臺《江西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清單(2022)》(以下簡稱《清單》),自印發之日起在全省范圍內實施,是我省省級首次明確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
一、起草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修訂通過后于2021年7月15日起實施,明確對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為了對生態環境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不予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具體化,為了在生態環境領域進一步探索包容審慎監管,激發市場活力,不斷優化更具競爭力的營商環境,引導企業自覺守法,切實助推高質量發展有必要制定《清單》。
二、起草過程
起草處室廳法規與標準處于2022年5月開始《清單》的起草工作,并形成《清單(征求意見稿)》。2022年6月9日、6月29日和7月7日法規處分別將《清單(征求意見稿)》函請省廳各處室、單位及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和社會征求意見,根據反饋意見會同廳有關處室召開了1次研討會,同時征求廳領導意見建議。共收到反饋意見21條,大部分意見已采納,對不予采納的進行了說明和溝通。業經法規處認真審核,形成了《清單》(報審稿)。2022年7月,經2022年第十二次廳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原則同意出臺本《清單》。
三、主要內容及特點
《清單》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規范適用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江西省法治政府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等文件制定,堅持行政處罰合法與合理相結合、教育與懲罰相結合、過罰相當以及行政處罰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等原則。其特點:
一是免罰事項均由法律依據。《清單》的免罰事項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環境行政處罰辦法》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環境違法行為輕微、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三個構成要件作為免罰條件,不創設、不突破。同時,針對法條、結合執法實踐,重點厘清、細化了違法行為輕微的具體情形,為執法人員提供執法操作依據,防止隨意、標準不一。
二是免罰事項覆蓋面廣。《清單》一共5類24條,從事項的處罰依據、適用條件等方面對《清單》中每一個輕微違法,未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明確界定?!肚鍐巍吩O定的輕微違法免罰事項涉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制度、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輻射環境等,全方面涵蓋了生態環境執法領域。
三是免罰事項動態調整。《清單》并不是窮盡式列舉了所有生態環境領域應當被免罰的違法行為,省廳鼓勵各設區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實際出臺本行政區域內適用的生態環境免罰事項清單,也強調未被列入《免罰》清單但經集體審議認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的,應當依法不予處罰。
四、幾點說明
一是明確了《清單》以通知形式印發。對《清單》的適用、原則、程序、生效時間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要求全省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遵照執行。
二是明確了《清單》應當靈活應用。我省各地已按程序制定公布的生態環境領域輕微違法不予處罰事項清單中列明的事項,但本《清單》未列明的,可以繼續適用當地相關規定。
三是明確了《清單》的適用應當嚴格按照程序。對于違法行為屬于不予處罰事項且具備適用條件的,提出不予處罰建議,并應當按照案件辦理程序下達《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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