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治水污染,保護地表水水質,保障人體健康,維護良好的生態系統,我國于2002年修改頒布了《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在標準中,依據地表水水域環境功能和保護目標,按功能高低依次劃分為五類:
Ⅰ類 主要適用于源頭水、國家自然保護區;
Ⅱ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級保護區、珍稀水生生物棲息地、魚蝦類產卵場、仔稚幼魚的索餌場等;
Ⅲ類 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級保護區、魚蝦類越冬場、洄游通道、水產養殖區等漁業水域及游泳區;
Ⅳ類 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
Ⅴ類 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
對應地表水上述五類水域功能,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基本項目標準值分為五類,不同功能類別分別執行相應類別的標準值。水域功能類別高的標準值嚴于水域功能類別低的標準值,同一水域兼有多類使用功能的,執行最高功能類別對應的標準值。實現水域功能與達功能類別標準為同一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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