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檢基本情況
抽檢監(jiān)測2024年江西省宜春市奉新縣本級三季度抽檢。經檢驗我縣銷售的一個批次食用農產品不合格。基本情況如下:
在2025年9月8日監(jiān)督抽檢中奉新縣**蔬菜店銷售的小米椒(抽樣編號:SBJ25360921395030642)和《檢驗報告》(編號:No:25F0909070),經抽樣檢驗,小米椒的鎘(以Cd計)項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二)經營環(huán)節(jié)風險控制及核查處置情況
經查明,當事人經營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米椒的違法經營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
當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供貨商營業(yè)執(zhí)照、相關合格證明文件以及進貨憑證等進貨查驗記錄和憑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
鑒于當事人銷售的涉案批次重金屬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小米椒發(fā)生在流通環(huán)節(jié),且履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條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進貨查驗記錄等義務,提供了進貨查驗記錄的有關資料和憑證,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后立即發(fā)布了召回公告,主動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目前尚無人反映食用涉案批次小米椒出現身體不適或不良反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不予處罰。《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奉市監(jiān)不罰〔2025〕4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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