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執法行為,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鎮行政執法舉報投訴的受理與處理適用本制度。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舉報投訴(以下簡稱舉報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投訴舉報人)認為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向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的申訴和舉報。
第三條 赤田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鎮執法機構行政執法舉報投訴辦理工作的協調和監督。
第四條 舉報投訴辦理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下列舉報投訴事項,應當受理:
(一)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三)行政執法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顯失公平的;
(五)其他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舉報投訴事項符合前款規定的受理范圍但不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向有關部門舉報投訴。
第六條 對第五條第一款所列舉報投訴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訴舉報人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復議結果的;
(二)投訴舉報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訴訟結果的;
(三)投訴舉報人向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紀檢監察機關已經受理或者已有處理結果的;
(四)投訴舉報人向信訪部門反映,信訪部門已經受理或者已有答復意見的;
(五)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七條 赤田鎮人民政府的受理機構應當自收到舉報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舉報投訴的內容進行審核,決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向投訴舉報人說明理由。
第八條 受理機構受理舉報投訴后,應當填寫舉報投訴事項登記表。舉報投訴事項登記表應當載明投訴舉報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被舉報投訴的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人員,以及舉報投訴的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第九條 受理機構辦理上級行政機關、部門轉交的舉報投訴事項,應當于辦結之日起10日內,將調查辦理結果報交辦的上級行政部門。
第十條 受理機構辦理的舉報投訴事項,需要被舉報投訴行政執法處室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協助調查的,行政執法處室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受理機構受理舉報投訴后,應當確定不少于兩名調查人員,對舉報投訴事項進行凋查,收集相關證據,并聽取行政執法行為承辦機構或者行政執法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調查人員與舉報投訴事項或者投訴舉報人、被投訴舉報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二條 受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辦結舉報投訴事項。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的,經鎮領導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三條 調查終結后,具體辦理舉報投訴的處室應當及時告知投訴舉報人調查處理結果。并將有關材料按照檔案有關規定及時整理歸檔。
第十四條 赤田鎮人民政府執法機構及負責辦理舉報投訴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
第十五條 赤田鎮人民政府執法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投訴中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或者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對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赤田鎮人民政府應嚴格保證行政執法舉報投訴渠道暢通,應通過網絡、媒體、單位公示欄等公示本鎮行政執法舉報投訴途徑。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舉報電話:0795-4571079
舉報地點:赤田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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