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師服務
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隊伍是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承擔著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崇高使命,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聘請律師時機和途徑
在民事訴訟中,準備起訴或者被訴之后,就可以聘請律師擔任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如果是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本人和家屬也可以聘請律師作為代理人參與刑事訴訟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行政訴訟中,也可以聘請律師擔任代理人。還有一些非訴訟事項也可以聘請律師處理,很多涉及財產及其他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都可以通過咨詢律師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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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師業務范圍和行為規范
(一)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二)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哪些行為:
1.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2.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的,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隱瞞事實的除外;
3.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
4.在同一案件中,同時為委托人及與委托人有利益沖突的第三人代理、辯護;
5.在與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關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擔任有利益沖突的他方當事人的代理人;
6.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有利害關系的案件中,分別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的;
7.擔任法律顧問期間,為法律顧問單位的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沖突的當事人代理、辯護;
8.接受當事人委托后,不認真履行職責;
9.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擅自轉委托他人代理;
10.接受當事人委托后,故意損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與對方當事人、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
11.為阻撓委托人解除委托關系,威脅、恐嚇委托人,或者無正當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
12.超越委托權限,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
13.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托,但辦結委托事項后除外;
14.阻撓或者拒絕委托人再委托其他律師參與法律服務;
15.在明知的情況下為委托人非法的、不道德的或者具有欺詐性的要求或者行為提供服務和幫助;
16.接受對方當事人利益或者向其要求或約定利益;
17.非法阻止和干預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進行的活動;
18.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或者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19.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的近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傳遞信件、錢物或者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20.曾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在離任后兩年內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擔任其任職期間承辦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21.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或者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
22.執業期間以非律師身份從事法律服務;
23.為爭攬業務,向委托人作虛假承諾;
24.利用媒體、廣告或者其他方式進行不真實或者不適當的宣傳;
25.以詆毀其他律師、律師事務所信譽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
26.宣稱自己與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其他具有社會管理職能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具有密切關系,或者利用這種關系進行不正當競爭;
27.承辦案件期間,在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場所,會見承辦案件的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或者違反規定單方面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或者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28.向法官、檢察官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請客送禮或者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29.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事實以及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30.向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提供虛假材料、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其他虛假行為;
31.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32.拒絕或者懈怠承擔指派的法律援助義務;
33.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34.其他違法或者有悖律師職業道德的行為。
四、律師服務業務
(一)婚姻、家庭、繼承
1、代為起草婚前財產協議;
2、代為起草夫妻、家庭財產協議;
3、代為起草離婚協議;
4、代理離婚訴訟;
5、代為起草遺囑,遺囑見證、執行;
6、代理遺產繼承糾紛;
7、代理其他相關的婚姻繼承業務。
(二)交通事故
1、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詢;
2、與交通事故認定機關聯系,代為調查取證;
3、代為談判、調解;
4、代為起草相關法律文書;
5、代為提起、參加訴訟;
6、代理其他相關的交通事故業務。
(三)醫療糾紛
1、提供醫療糾紛法律咨詢;
2、代為參加談判、調解;
3、代為起草相關法律文書;
4、代為提起、參加醫療訴訟;
5、代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6、代理醫療過錯司法鑒定;
7、參加傷殘等級鑒定;
8、代理其他相關醫療糾紛業務。
(四)房屋買賣、租賃、拆遷
1、陪同看房、審閱售樓資料;
2、對擬購買物業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權利限制狀況進行調查;
3、審查、修改、補充購房認購書;
4、審查、修改、補充購房合同;
5、代理購房者與房產商(或者出售人)談判、簽訂購房合同;
6、為購房合同提供律師見證服務;
7、代辦購房合同公證、登記備案手續;
8、代辦個人住房、商業用房貸款手續;
9、代辦房屋驗收交接手續;
10、代辦個人所得稅抵扣手續;
11、代理各類購房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12、代理購房后各類裝潢、物業管理及租賃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13、代理因房屋拆遷引發的各種糾紛的調解或訴訟;
14、代理其他相關的業務。
(五)產品責任
1、幫助消費者充分了解和正確行使在消費產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所享有的法律權利;
2、代理因產品責任所發生的糾紛,參與調解、仲裁、訴訟活動;
3、代理其他相關產品責任業務。
(六)保險
1、代理投保人有關財產損失、人身傷害、健康、醫療及死亡等保險法律事務;
2、代理當事人的保險索賠、理賠事務;
3、參與相關調解、仲裁及訴訟活動;
4、代理其他相關保險業務。
(七)勞動爭議
1、提供勞動爭議方面的法律咨詢;
2、代為起草勞動仲裁申請書;
3、代為起草勞動爭議訴訟的起訴狀、上訴狀等訴訟文書;
4、代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進行談判、和解、調解;
5、代理勞動者參加勞動仲裁;
6、代理勞動者參加各個階段的勞動爭議訴訟。
(八)刑事辯護偵查階段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
1、會見犯罪嫌疑人;
2、了解涉嫌罪名和有關案件的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申訴和控告。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6、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
7、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8、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證件;
9、提出辯護意見、代理意見或申訴意見;
10、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意見。一審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11、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
12、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13、調查和收集證據;
14、出庭準備;
15、參加法庭調查;
16、參加法庭辯論;
17、代受害人提出民事賠償請求
18、休庭后工作。二審階段擔任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
19、了解研究一審判決情況;
20、協助被告人或代其書寫上訴狀;
21、閱卷、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
22、與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23、發現收集新的證據;
24、出庭準備;
25、參加法庭調查;
26、參加法庭辯論;
27、二審案件不開庭的,向法院提交新的證據和書面代理意見。在死刑復核、審判監督、執行階段代理當事人提出申訴意見
(九)私人法律顧問
1、為中外公民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和私人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2、代理中外公民涉及財產權利的各種法律事務;
3、幫助國內外公民起草、審查各種法律文書,代理債權債務糾紛;
4、代理各類民事侵權案件,保護當事人的姓名、肖像、名譽、人身、財產等權益;
5、就中國公民海外投資、經商、求學、工作、移民等提供法律咨詢、代辦各種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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