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證服務
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二、申請辦理
(一)什么人可以申請辦理公證:
如有公證需求,并且與該公證事項有利害關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辦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理。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二)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辦理的公證:
當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申辦公證,但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托、聲明、保證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應當由其本人親自申辦。
公證員、公證機構的其他工作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機構申辦公證。
(三)向哪個公證機構提出申請: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也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四)辦理公證需要提交的材料: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人應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蓋章。申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可由公證人員代為填寫,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2)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3)申請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出生醫學證明等;
(4)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5)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三、受理審查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2) 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3)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機構的業務范圍;
(4)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指派承辦公證員,并通知當事人,當事人要求該公證員回避,經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規定的回避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
四、出具公證書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期限內,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五、公證收費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后,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補收手續。
已經受理的公證事項,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當事人;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應當按照雙方責任大小退還部分費用,具體金額由雙方協商確定;因當事人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者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已經受理的公證事項,當事人主動要求撤回的,公證機構減半收取相關費用。
當事人屬于《江西省法律援助條例》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的、申請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應當減收或免收公證服務費用。另當事人確有困難或有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后,由公證機構酌情減收或者免收相關的公證服務費用。
六、公證辦理地址
江西省奉新縣公證處
地址:奉新縣應星北大道331號奉新縣司法局一樓
電話:0795-7901705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