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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有效】奉新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奉新縣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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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聯稿件: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場、管委會,縣直有關單位

        縣委68次常委會會議、政府3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奉新縣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指導意見(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20241112

           (此件主動公開)


        奉新縣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指導意見(試行)

        第一章    

        第一條【目的】為深入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推動奉新縣鄉村振興,保障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定義】本指導意見所指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是指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用地,土地用途可為工業用地、商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等,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公寓等房地產開發。

        本指導意見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特指村級集體經濟組織。

        第三條【適用范圍】在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辦理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的申請審查、用地報批與批準使用、確權登記、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用地監管等行政行為及土地收益二次分配管理,適用于本指導意見。

        第四條【土地利用原則】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應堅持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原則,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用途管制以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要求,并嚴格執行建設用地標準,充分尊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意愿,統籌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存量和增量建設用地。

        第五條【部門職責分工】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用地報批與批準使用、不動產確權登記、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土地核驗與規劃核實、用地監管、規劃巡查等,指導村莊規劃編制。

        縣發改委:負責鄉村振興產業發展項目立項備案。

        縣住建局:負責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證(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消防竣工驗收或備案抽查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村集體資產監督管理等。

        其他相關部門:涉及財政、生態環境、林業等部門的事項,各自負責本部門職責工作。

        鄉鎮(場、管委會):負責村莊規劃編制、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申請初審、組織土地現狀調查、用地補償監管;協助土地二次收益分配監管、用地及產權轉移監管、規劃巡查等。

        第二章用地前期工作

        第六條【規劃編制及要求】村莊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各鄉鎮(場、管委會)應統籌考慮,按需編制,分類推進,編制或調整的村莊規劃應達到可出具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的深度要求,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對于暫無村莊規劃編制需求和條件的村莊,可在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以行政村為單元編制村莊規劃通則;對于確有需求且未編制村莊規劃通則的,可編制實用性村莊規劃;對于已經編制村莊規劃但不滿足村莊發展要求的,啟動規劃調整,并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七條【申請主體及程序】用地申請主體以涉及用地所在地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

        用地申請主體向鄉鎮(場、管委會)提出申請,按屬地管理原則,經所屬鄉鎮(場、管委會)初審、縣自然資源局審查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申請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場、管委會)提出申請,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身份證明材料;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屬證明材料;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地申請報告;

        (四)申請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議材料(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討論同意);

        (五)涉及用地的組級集體經濟組織授權委托書;

        (六)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范圍紅線。

        第九條【用地申請審查】鄉鎮(場、管委會)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出具初審合格意見后,提交至縣自然資源局。

        縣自然資源局重點審查用地申請主體是否符合用地資格條件,用地是否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是否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是否滿足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生態保護紅線等情況;涉及其他部門的審查事項,由其他部門參照職責分工負責審查。

        用地申請經審查通過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縣發改部門提交項目立項申請,待立項批復后,縣自然資源局組織辦理用地手續。

        第三章用地報批與批準使用

        第十條【用地報批】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涉及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縣人民政府做好建設用地組卷,報有批準權限的人民政府批準。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應堅持保護耕地原則,盡量少占或不占用耕地,確需占用的,必須嚴格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要求。

        第十一條【土地現狀調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場、管委會)提出土地現狀調查申請,鄉鎮(場、管委會)織開展涉及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及農村村民住宅、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的調查,調查結果經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后,在土地所在的鄉鎮(場、管委會)、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用地補償內容及標準】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涉及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用地主體應根據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對占用的土地用益物權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進行補償,簽訂補償協議并進行公告,如有需要,可進行公證。

        對于涉及農村集體土地用益物權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按照當地現行標準進行補償。

        涉及集體土地用益物權的補償,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到補償費之日起三十日內制定分配使用方案,并進行公示;涉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則全部支付給所有權人,并簽字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對集體土地和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工作做好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批準使用流程】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應按照下列流程批準使用

        (一)申請。縣自然資源局編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批準使用方案,隨鄉鎮(場、管委會)的請示一并報送縣人民政府。批準使用方案應當載明宗地的界址、面積、用途、規劃條件、產業準入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批準方式等內容。建設項目的規劃條件應依據經依法批準的村莊規劃或鄉鎮國土空間規劃中村莊規劃通則出具。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明確的規劃要求達到規劃條件深度的,可作為規劃條件使用。

        (二)審議。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集體會議研究審議,決定是否同意批準使用。

        (三)批準使用。經審議通過后,由縣自然資源局根據縣人民政府同意批準使用的文件,采用批準撥用等方式依法依規辦理。涉及農用地轉用等成本費用的,用地主體應在縣人民政府作出用地批準后個工作日內繳清相關費用,再辦理規劃許可和不動產登記手續。

        (四)公示。土地批準結果應在項目所在地公共場所進行張貼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第四章確權登記

        第十四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后,可前往縣政務服務大廳窗口(以下簡稱“大廳窗口”)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申請首次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

        (四)權籍調查表、宗地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

        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五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登記】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或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鄉鎮(場、管委會)提出申請,經自然資源局審查、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當事人可以向大廳窗口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轉移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合作協議或合同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的材料;

        (五)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

        (六)縣人民政府批準文件(文件應包含同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等內容);

        (七)依法需要繳納稅費的,應當提交稅費繳納憑證;

        (八)其他必要材料。

        因企業兼并、合并、破產等原因導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轉移的,需提交企業兼并、合并、破產的材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移材料縣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后,方可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第十六條【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不動產首次登記】

        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等建設項目完成竣工驗收后,可前往大廳窗口依法申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不動產首次登記。

        申請不動產登記,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動產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五)權籍調查表、宗地圖、房屋平面圖以及宗地界址點坐標等有關不動產界址、面積等材料;

        (六)建設工程已竣工的材料;

        (七)其他必要材料。

        涉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及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的其他登記類型,參照《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江西省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清單(2022版)》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辦理

        第十七條【辦理要求】在城鎮開發邊界以外的鄉村地區,使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興辦企業進行項目工程建設的,含新建、擴建、改建,應當依法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第十八條【申請材料】申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申請審批表;

        (二)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

        (三)土地使用證明材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用地批復文件等);

        (四)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含規劃設計圖紙,經村小組公示五日無異議);

        (五)1:500或1:1000的含項目用地范圍的地形圖;

        (六)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同意、村委會簽署的同意使用本村集體土地實施建設的意見。涉及使用鄉鎮(場、管委會)集體土地的,須土地所有權人出具同意使用土地實施建設的意見;

        (七)鄉鎮(場、管委會)審核意見;

        (八)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九條【審批流程】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單位向鄉鎮(場、管委會)提出申請;鄉鎮(場、管委會)接收材料進行初審,確定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補正告知。鄉鎮(場、管委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內,將初審意見及申報材料報大廳窗口。

        (二)審查。大廳窗口收件后,縣自然資源局對建設單位提供的材料,按照以下要求進行審查:

        1.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是否與建設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中的建設規模一致,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

        2.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設計深度和要求是否符合相關規范標準,建設項目的風貌、風格是否符合本地特點及相關要求;

        3.項目用地界址、地類、面積是否屬實且清晰、權屬無爭議;

        4.相關部門的一致性意見,利害關系人的合理意見。

        (三)批準決定。經審查,申請人符合許可條件的,作出準予規劃許可決定,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作出不予規劃許可決定的,應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章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辦理

        第二十條【辦理要求】使用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向縣住建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含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自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辦市函〔2020〕593號發布之日起,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申請材料】建設單位申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時,須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

        (二)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用地批復文件等);

        (三)建設工程符合規劃的材料;

        (四)中標通知書或直接發包告知書、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或標底)、施工合同(需約定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計劃)、監理合同(需監理的項目則提供);

        (五)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項目負責人授權書及項目負責人簽署的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

        (六)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及項目負責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七)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八)現場聯合踏勘意見。施工企業主要技術負責人簽署的已經具備施工條件的現場踏勘意見原件(施工場地已基本具備交通、水電等條件,能夠滿足施工企業進場需要;有關監督機構對現場安全生產條件核驗的內容);

        (九)施工組織設計(需監理的項目,由總監理工程師簽署審查意見);

        (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

        (十一)建設資金已經落實承諾書;

        (十二)甲乙雙方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繳納證明;

        (十三)建筑施工項目工傷保險參保證明。

        第二十二條【審批流程】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規劃許可,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受理。建設單位到大廳窗口,填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申請表》并提出申請。

        (二)審查核發。大廳窗口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建設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七章建設工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驗收要求】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建設工程項目竣工后,由縣住建、自然資源、行政審批、發改委,屬地鄉鎮(場、管委會)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驗收工作。

        第二十四條【驗收事項】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建設工程聯合驗收事項包括土地核驗與規劃條件核實、消防竣工驗收或備案抽查、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等。

        第二十五條【驗收流程】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建設工程竣工后,辦理竣工驗收,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建設工程具備竣工驗收條件后,建設單位向大廳窗口提出聯合驗收申請。

        (二)資料核驗與現場驗收。大廳窗口收到申報材料后,當日將申報材料分發到各參驗單位進行資料審查,并在三個工作日內向大廳窗口反饋審查意見。大廳窗口在收齊審查意見后于當日將受理決定書、一次性補正告知單或不予受理告知書統一反饋給建設單位。各參驗單位收到大廳窗口受理決定后,按驗收時間到達項目現場驗收。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建單位做好現場驗收準備工作。

        (三)驗收反饋?,F場驗收結束后,各參驗部門應在三個工作日內提出驗收監督意見并向大廳窗口反饋,驗收意見分為合格和整改兩種。收到各參驗部門驗收合格意見后,大廳窗口在一個工作日內出具聯合驗收意見書,作為聯合驗收合格的統一確認文件,反饋給建設單位。

        第八章土地收益二次分配

        第二十六條【土地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興辦企業的,鼓勵探索多種合作方式獲取土地收益。

        第二十七條【分配原則】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收益進行分配使用,應堅持如下原則:

        (一)堅持民主決策原則。充分尊重人民群眾意愿,公平合理制定分配使用方案。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二)兼顧各方利益原則。收益分配使用必須兼顧各方利益,合理分配,不得損害婦女、兒童以及其他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三)分配與積累并重原則??茖W分配使用土地收益,恰當處理分配與積累之間的關系,增強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后勁和抵抗風險的能力,保障集體經濟組織長遠發展。

        (四)堅持信息公開原則。確保村級財務公開,土地收益的分配使用主動向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示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二十八條【分配方式】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收益分配方式,可用于投資興辦企業或繼續入股合作擴大生產經營、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公益福利事業、部分合理的農村集體辦公等開支。各地可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依法依規制定土地收益分配使用方案。

        第九章 監督監管

        第二十九條【合同履約監管】  集體建設用地入股、聯營雙方應當按照合作協議或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土地收益和提供土地。涉及違約的,違約方應按合作協議或合同約定履行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土地收益監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將村民會議決議,合作協議或合同,用地補償及收益分配方案、收支明細等材料鄉鎮(場、管委會)和縣農業農村局備案。

        鄉鎮(場、管委會)負責對村集體會議決議、合作協議或合同簽訂、用地補償及收益分配使用進行監督、指導。

        第三十一條【土地利用監管】自然資源部門應聯合鄉(鎮)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已批準使用的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項目進行定期核查和不定期抽查。及時糾正土地閑置、與原產業發展計劃不符、更改土地用途等問題,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和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條【規劃巡查】鄉村振興產業發展用地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發證機關提出現場放線申請,經現場放線合格后方可施工。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場、管委會)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依規拆除。

        第十章   

        第三十三條本指導意見由縣自然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待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政策全面實施后,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建設單位可以出讓、出租等方式取得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應當對提供的材料真實性負責。建設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用地批復、許可及驗收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予以撤銷,并將其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涉及違法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試行期兩年。國家、省、市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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