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特困供養?
特困供養的全稱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其前身是農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特困人員是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這類人群是我國現階段最困難、最脆弱的人群,國家對其給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確保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應養盡養”。
二、什么人可以享受特困救助?
持有本省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三、申請特困人員救助的方式是什么?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分為窗口申請和網絡自助申請兩種方式。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或一年以上實際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登錄社會救助線上服務平臺自主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第三方服務機構或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四、特困人員評估指標是什么?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五、終止供養的情況是什么?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具備或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重新具備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轉載自宜春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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