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財發〔2025〕14號
各相關第三方機構: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和規范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縣財政局制定了《奉新縣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奉新縣財政局
2025年6月11日
奉新縣財政投資評審第三方機構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財政投資評審工作質量和效率,加強和規范對第三方機構的管理,根據《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2號)、《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江西省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省財政廳關于規范財政性資金項目選取中介服務有關工作的通知》(贛政務字〔2021〕1號)、《奉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奉府辦發〔2024〕10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機構,是指接受奉新縣財政局委托開展縣級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的造價咨詢機構。縣財政局負責對第三方機構進行優選、委托、考核、計費、監督管理。
第二章 業務委托
第三條 預估評審費用在50萬元以下的項目由縣財政局通過江西省投資評審業務管理系統按輪次隨機抽取第三方機構;預估評審費用在50萬元(含)以上至100萬元的項目,由縣財政局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單一來源方式選取第三方機構;預估評審費用在10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原則上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選取第三方機構。
前款中應急、涉密或重大、重點項目評審業務,縣財政局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合法合規、公正合理選取第三方機構。
第四條 第三方機構必須回避的情形
(一)已經為項目提供勘察設計、招標代理、監理、預結算編制、全過程咨詢、預算評審、結算初審、檢測等服務的第三方機構;
(二)與已提供本條第一款服務的第三方機構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及其他關聯關系的;
(三)第三方機構評審人員與被委托項目施工單位存在近親屬關系或者有經濟利益關系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情況的;
(四)其他應回避的事項。
第五條 已審項目中的暫估價部分經二次深化設計后可以直接委托原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不再計取評審費用。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六條 接受業務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應符合的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及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營業執照依法登記“造價咨詢”類經營范圍;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辦公場所、專業技術人員、設備;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險的記錄;
(五)具有健全的評審質量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機制;
(六)近三年無違法違規記錄;
(七)無不良誠信記錄。
第七條 預算、結算評審執業要求
(一)第三方機構應依法依規開展評審,遵守行業規范和奉新縣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相關規章制度,主動接受并配合監督管理與考核;
(二)第三方機構接受項目委托后要仔細核對送審資料,對資料報送不全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告知縣財政局;
(三)第三方機構對所評審的項目,應當認真詳細閱讀項目資料,搜集評審依據,制定合理可行、詳細全面的評審方案,并于接受委托4個工作日內將評審方案報縣財政局。評審方案包括項目分析、人員配備、關注重點、時間規劃等;
(四)第三方機構應當核實項目實際情況,在縣財政局組織帶領下做好項目現場勘察,并于現場勘察后2個工作日內將勘察記錄報縣財政局;
(五)第三方機構應獨立開展預算、結算評審工作,遵守職業道德、工作紀律和廉潔紀律,按委托要求完成評審業務;
(六)第三方機構應建立健全內部質量復核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做到規范運作、過程留痕、評審責任可追溯,對評審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第三方機構應配合縣財政局對固定辦公場所和專業技術人員的不定期核查,確保評審能力。
第八條 評審時限
(一)預算評審初步意見提交時限:工程造價送審額在2000萬元以下的評審時限為10個工作日,2000萬元-5000萬元的評審時限為12個工作日,5000萬元-10000萬元的評審時限為14個工作日,10000萬元-20000萬元的評審時限為16個工作日,20000萬元以上的評審時限為18個工作日;
(二)結算評審初步意見提交時限:工程造價送審額在500萬元以下項目的評審時限為15個工作日,500萬元-2000萬元的評審時限為20個工作日,2000萬元-5000萬元的評審時限為24個工作日,5000萬元-10000萬元的評審時限為27個工作日,10000萬元-20000萬元的評審時限為30個工作日,20000萬元以上的評審時限為35個工作日;
(三)在完成核對、會商、專家論證等處置評審爭議程序后2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局報告下一階段評審工作的安排,并根據評審爭議處置結果調整評審意見。
如不能在規定時限提交評審意見,應至少提前2個工作日向縣財政局報告并說明原因。
第九條 評審報告內容
第三方機構的評審報告應及時報縣財政局備案,備案時應由項目主審人員提交相關紙質材料及電子材料。評審報告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準確完整。評審報告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
1.項目概況。包括項目批復情況、建設規模和內容。比對批復內容和實際建設內容,概述投資增減情況及資金來源,設計、招投標、施工及監理等情況;
2.評審依據。包括國家、地方有關部門頒布的標準、圖集、定額和工程計價規范;與工程項目有關的市場價格信息、同類項目的造價及其他有關的市場信息;
3.開展評審的時間,勘察現場及過程核對的情況;
4.評審結論。預算評審包括審定的預算金額與送審金額、投資概(估)算進行比較分析,結算評審包括審定的結算金額與送審金額、投資概(估)算、合同價進行比較分析;
5.具體審減(增)原因;
6.重要事項說明。對項目評審中發現或有異議的重要事項,應作重點說明;
7.問題及建議。對項目評審中發現的問題作客觀說明并提出具體改進的建議。
第四章 責任義務
第十條 回避責任
第三方機構需對第四條所列的回避情形做出書面承諾。涉及回避情形的第三方機構需在下達委托任務后2個工作日內向縣財政局提出書面申請回避,由縣財政局撤回委托。如應回避而不主動提出回避的,一經發現,縣財政局有權終止委托。
第十一條 人員管理責任
(一)第三方機構應委派一名自有人員作為對接人,負責協調機構內部有序開展奉新縣評審業務,對接人員原則上應相對固定;
(二)第三方機構應結合項目特點安排參審人員。參審人員應是機構自有人員,持有相應專業資格的造價工程師證書并在縣財政局登記備案,必要時提供注冊造價工程師證書、社保證明等材料用于核驗勞動關系。如備案的專業人員發生變動,必須及時報縣財政局備案;
(三)第三方機構應規范人員從業行為,嚴格執行分級復核制度,明確各級人員的職責與權限,對人員的評審時效、評審質量、廉潔自律負有管理責任。
第十二條 重要事項報告責任
第三方機構應切實履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評審發現下列事項應及時向縣財政局報告并提出處理意見及依據:
(一)預算評審項目的送審設計方案存在重大缺陷或明顯差錯,對設計方案有重大優化建議;
(二)預算編制的主要材料信息價或按定額套算的清單綜合單價明顯低于市場行情需提高控制單價;
(三)建設單位擅自修改預算評審結論開展招投標活動;
(四)發包程序和合同簽訂違法違規導致合同價格嚴重虛高,合同、補充合同、招投標文件之間實質性條款相互沖突;
(五)建設單位對工程造價控制不嚴,實際施工內容、規模與相關立項批復存在明顯差異的,或隨意提高標準、增加施工內容、不合理簽證等增加造價未按縣政府有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
(六)根據現有資料無法按規定計量計價、簽證明顯不合邏輯或價格顯著高于市場行情,對造價有重大影響;
(七)發現送審資料造假、工程量虛報的;
(八)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就評審事項存在重大意見分歧需提請組織專家論證的;
(九)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相關方及個人有私下聯系宴請、贈送財物等利益輸送的意圖和行為;
(十)其他不能確定且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責任
第三方機構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掃描、復印存檔和保管工作,保管期10年。
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第三方機構對受托項目所有項目初始送審資料、補充資料、勘察記錄、評審成果資料、電子檔案(含項目資料電子版、評審報告過程稿及定稿)進行整理清點并填寫審結資料移交清單,移交縣財政局歸檔。
第五章 評審紀律
第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應落實縣財政局審前談話提醒要求并簽字承諾,加強評審過程中的廉政建設,提高服務質量,確保財政資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不得無正當理由拒接項目,不得以任何形式將評審工作再委托給其他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對有特殊技術要求的項目,確需聘請有關專家共同完成委托業務的,需事先征得縣財政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禁止企業或個人同時代理兩個及以上第三方機構參與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第十六條 不得隱瞞和擅自處理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嚴禁擅自要求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補充、修改資料,嚴禁為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提供增加評審金額的建議和意見。
第十七條 嚴禁第三方機構弄虛作假、高估冒算,嚴禁在事實真相不明的情況下出具評審報告。
第十八條 嚴禁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私下接觸。如需與項目相關方進行技術交底、答疑、會審、核對等工作,必須由縣財政局統一組織或授權第三方機構組織,形成的結果或會議紀要須報縣財政局審核確認。
第十九條 嚴禁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項目相關主體和個人收取任何費用。嚴禁接受利益相關單位的宴請及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嚴禁宴請財政評審工作人員及贈送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
第二十條 不準擅自對外披露評審資料、評審結果等信息。第三方機構評審涉密項目時,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健全保密管理制度,落實保密管理主體責任。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財政局負責對第三方機構受理委托的評審業務進行監督指導,對第三方機構出具的評審報告進行備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備案意見。
第二十二條 縣財政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對第三方機構評審項目啟動全面性稽核,第三方機構應遵守并配合稽核程序。啟動稽核的情形有:
(一)核減率明顯異常或縣財政局在項目評審過程中發現評審第三方機構存在可能影響評審結果行為的;
(二)項目建設單位以正當理由申請稽核的;
(三)縣委、縣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等交辦需稽核的;
(四)審計、巡視巡察、專項檢查等發現線索移交的;
(五)縣財政局認為其他需要稽核的。
第二十三條 縣財政局積極運用紀檢監察監督、財會監督、行政監督、行業協會自律監督、群眾監督成果,對第三方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不良行為,視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危害程度,實行警示、約談、列入黑名單三級處理管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第三方機構。
(一)凡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對第三方機構予以警示,扣減涉事項目誤差金額的2%的咨詢費。每出現一次,6個月內暫停委托評審業務。
1.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評審業務或未按本辦法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
2.未按本辦法規定提交評審方案、勘察記錄、評審報告,未履行人員和檔案管理責任;
3.對評審工作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未按要求向縣財政局報告;
4.評審的項目經稽核考核、審計或巡視巡察,因第三方機構責任導致評審誤差率在3%~5%(不含);
5.發生其他不良行為,造成不良后果。
(二)凡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對第三方機構予以約談,扣減涉事項目咨詢服務費。每出現一次,一年內暫停委托評審業務,累計被約談2次,將被列入黑名單。
1.一個委托周期內2次及以上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評審業務或未按規定時間完成評審任務;
2.將評審業務轉包給其他第三方機構或個人;
3.企業或個人同時代理兩個及以上第三方機構參與縣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4.聘用無執業資格人員執業,或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第三方機構參與縣本級財政投資評審業務;
5.未按第四條所列的回避情形履行回避責任;
6.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私下接觸,或在縣財政局提供或同意的場所之外核對;
7.出具的結論或報告明顯違反行業強制性規范、標準、規程;
8.評審的項目經稽核考核、審計或巡視巡察,因第三方機構責任導致評審誤差率在5%~8%(不含);
9.發生其他不良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凡出現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對第三方機構予以列入黑名單并終止業務委托,三年內不得參與縣級財政投資評審工作,對涉事項目不予支付咨詢服務費。
1.申請入駐提供不實資質材料,做出虛假承諾;
2.故意提供不實或內容虛假的評審報告;
3.違反廉潔從業規定,借項目評審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4.違反保密紀律,造成重大影響;
5.評審的項目經稽核考核、審計或巡視巡察,因第三方機構責任導致評審誤差率在8%以上,涉及金額較大;
6.發生其他不良行為,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機構對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告知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訴,縣財政局原則上在收到申訴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作出是否調整處理的決定。
第二十五條 不良行為認定及處理結果復核無誤后,對列入黑名單的第三方機構向縣級行業主管部門通報。涉及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1至3種情形的,在“信用中國”平臺登記企業信用記錄。涉嫌違法違紀的,向有關部門移送問題線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六條 落實投訴舉報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發現第三方機構問題行為,可直接向縣財政局進行投訴舉報。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6月11日起執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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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機構參與縣級財政投資評審咨詢費計費費率及限額標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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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工程造價項目金額 |
收費基價 |
效益費用 (核減額) |
封頂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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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算 |
結算 |
預算 |
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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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50萬元以內(含50萬元) |
3‰ |
3‰ |
/ |
3% |
0.5萬元 |
|
2 |
50萬元至200萬元(含200萬元) |
2.5‰ |
2.5‰ |
1.5% |
2.5% |
1萬元 |
|
3 |
20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 |
2‰ |
2‰ |
1.3% |
2.2% |
3萬元 |
|
4 |
5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 |
1.5‰ |
1.5‰ |
1.1% |
2% |
5萬元 |
|
5 |
1000萬元至5000萬元(含5000萬元) |
1.2‰ |
1.2‰ |
1% |
1.5% |
13萬元 |
|
6 |
5000萬元至1億元(含1億元) |
1‰ |
1‰ |
0.8% |
1.2% |
18萬元 |
|
7 |
1億元至4億元(含4億元) |
10萬元-18萬元 |
10萬元-18萬元 |
0.6% |
1% |
30萬元 |
|
8 |
4億元以上 |
20萬元 |
20萬元 |
0.5% |
0.7% |
49.9萬元 |
|
注:1.單個工程項目造價按上述計算收費不足1000元時,按最低1000元收費。 2.項目效益費用按最終審減金額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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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