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公 告
奉新君安醫院:
本委受理朱麗、梁鐘國、劉芳、張丹、陳燕訴你單位確認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工資、經濟補償等爭議一案(奉勞人仲字〔2024〕第104號)已辦結,因與你單位無法聯系,且經電話通知、郵寄、上門等多種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仲裁裁決書。
裁決結果如下“一、確認朱麗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確認梁鐘國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確認劉芳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3月31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確認張丹與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確認陳燕與被申請人于2023年11月30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二、由被申請人奉新君安醫院于本仲裁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五申請人未付工資、經濟補償金分別合計:朱麗31694元、梁鐘國296833元、劉芳67436元、張丹64166元、陳燕51802元。三、駁回五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你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奉新縣潦河西路53號人社局307仲裁院辦公室領取(聯系電話:0795-7188969,聯系人:奉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逾期即視為送達。
上述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對本仲裁裁決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仲裁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一方當事人拒不執行生效裁決書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特此公告
奉新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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