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現場行為,落實審計責任,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審計局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和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以下統稱審計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審計現場管理,是指在審計組進入被審計單位(包括送達審計)開始審計工作至提交審計結論性文書期間,對執行審計業務及相關事項進行計劃、組織、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
第四條 開展現場審計,應當依照審計法的規定組成審計組。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計組組長按照“四包”措施(包質量、包進度、包成果、包廉政)要求,是審計現場審計質量、工作進度、審計成果、廉政紀律等工作的第一責任人,也是審計現場管理負責人。審計組主審協助審計組組長履行現場管理責任。
審計組主審根據審計組組長的委托和審計分工,履行起草審計文書、對主要審計事項進行審計查證、協助組織實施現場審計、督促審計組成員工作、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組織審計項目歸檔工作等職責。
審計組成員應當根據審計分工和任務安排,認真履行職責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五條 各分管審計業務的局領導履行分管領域審計現場管理的主管責任,應當經常深入審計現場參與審計、了解情況、做好協調,加強督導,幫助審計組解決審計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六條 符合設立臨時黨組織的審計組,隨同審計組組建成立臨時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臨時黨組織負責人是審計現場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局黨支部應當履行審計現場指導、檢查臨時黨組織的工作職責。
第七條 審計組應當圍繞審計工作任務和審計目標,組織必要的審計業務學習和培訓,同時有針對性地開展廉政、保密、安全等教育。
第八條 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時,應當組織召開審計進點會議,宣讀審計通知書,告知審計工作紀律相關規定,提出配合審計工作要求等。同時,在被審計單位公示審計項目名稱、審計紀律規定及舉報電話、審計組成員及聯系方式、審計組廉政監督員姓名及聯系方式等。
第九條 審計組組長對審計實施方案質量負責。審計組組長應當及時組織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組充分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相關情況,堅持數據先行,根據被審計單位的信息化條件,充分運用電子數據實現對被審計單位相關事項的總體分析,聚焦重點,發現疑點,在此基礎上細化事項、明確范圍、優化分工、規定時限,提高方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成立臨時黨組織的審計組,應當在審計實施方案中明確臨時黨組織的書記和委員。
(一)充分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相關情況,確保調查了解的深度和效果;
(二)根據審計項目總體目標、審計對象實際情況和審計人力及時間資源等,合理確定審計內容和重點;
(三)將審計內容和重點細化到具體審計事項,提出審計步驟方法和時限要求,必要時可確定審計實施方案要點并作出相應安排;
(四)將審計事項分解落實到審計組成員,明確各自承擔的工作任務和相關要求。
第十條 對重點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提請局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中,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進展及相關重要情況的變化,按規定權限和程序及時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認真執行審計實施方案,按照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分工和進度要求,依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審計,不得擅自減少審計事項或擴大審計范圍。確需涉及審計實施方案調整的,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 審計組長要嚴格執行審計實施方案,依托“四單一會”(資料清單、任務清單、疑點清單、問題清單和審計組周例會)加強審計現場管理,強化審計質量全過程管控,對審計事項的執行、調整和完成情況進行管理,確保審計實施方案有效落實。審計人員應當依據審計任務清單,對相關審計事項的完成情況進行確認,對未按要求完成的審計事項作出書面說明。
(一)制定“資料清單”,做好審計準備。在審計調查了解階段,梳理政策執行、重大決策、發展思路、規劃編制、項目實施、重點部門、重點資金、重點領域等重點審計事項及所需資料清單,要求被審計單位按清單提供資料,確保審計工作順利開展。
(二)制定“任務清單”,靠實崗位責任。審計進點后,根據審計工作方案及實施方案,各審計組制定每個審計人員的任務清單,明晰審計的內容重點、人員分工、具體任務、工作進度和時間要求,確保實質性審核工作有章可循。
(三)制定“疑點清單”,精準靶向發力?,F場審計中期,審計人員梳理發現的問題,形成審計疑點清單,列明疑點事項、取證情況、需要進一步核實的時間和人員安排,使下一步審計工作更加聚焦目標、靶向發力、有的放矢。
(四)制定“問題清單”,研判審計成果。審計結果匯總階段,根據審計發現問題的定性、事實描述及證據資料、定性及處理法規、初步審計處理意見、現場整改情況、責任認定等,梳理形成問題清單,為撰寫審計組報告及正式審計報告提供了準確詳實的信息。
第十三條 審計組在審計實施方案審定后到提交審計報告期間應當每周召開一次周例會,一般對以下情況進行研究討論:上周審計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審計事項查處情況及應對措施;審計中遇到的困難和解決方法;下一步的工作及人員安排;廉政、保密等事項;其他需要研究的事項。
周例會召開方式和參加人員由審計組組長視具體情況確定,會議主持人在周例會上應當梳理本周工作任務完成情況,研究布置下一步工作安排,并明確人力資源安排、審計應對措施、工作任務完成時限等具體要求。
審計組應當指定專人做好周例會會議記錄,經會議主持人簽字確認。
審計組“四單一會”的報送工作具體由項目主審負責,對不符合填報要求的,應退回并督促審計人員修改完善。
“四單一會”紙質件經相關人員簽字確認后由審計組留存并裝入審計項目檔案。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事項開展外部調查;對審計實施方案沒有明確或超出審計項目范圍的事項進行調查的,應當報經審計組組長批準,并做好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必要時,應當按程序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外部調查不得偏離審計目標;不得調查了解與審計項目無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取審計證據,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符合適當性和充分性要求。
審計人員不得涂改、偽造、隱匿和銷毀審計證據。
第十六條 審計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高審計證據的質量:
(一)審計組會議集體討論;
(二)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進行指導;
(三)與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充分溝通;
(四)向有關部門、專業機構或者專家咨詢;
(五)審理人員開展現場審理;
(六)將有關重要事項提請局業務會議討論研究。
第十七條 如被審計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拒絕、拖延提供審計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存在拒絕、阻礙檢查等不配合審計工作,或者制定限制向審計組提供資料和開放計算機信息系統查詢權限的情形的,審計組應當積極協調溝通,要求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改正,并收集其不配合審計工作的相關證據。經協調溝通仍無法解決問題的,審計組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告審計組組長或分管領導、局長。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存款,或房屋權屬登記信息的,應當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封存資料和資產的,應當嚴格按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執行下列審計業務,應當至少有兩名審計人員參加或者在場:
(一)向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了解重要審計事項或者交接重要資料;
(二)外部調查取證;
(三)查勘現場;
(四)監督盤點資產;
(五)采取審計證據保全措施;
(六)其他需要兩人參加的審計事項。
第二十條 審計人員對本人編制的審計工作底稿質量負責。對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每一審計事項,審計人員均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真實、完整記錄實施審計的主要步驟和方法、獲取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出的審計結論等。
審計人員在完成審計事項審計,獲取相關證據后,應當及時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組組長應當及時審核審計工作底稿,確認審計目標的完成情況和審計措施的有效執行情況。對需補充審計證據或者修改審計結論的底稿,審計人員應當及時補充或修改。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上報專題報告和審計信息時,審計組組長應當嚴格審核相關證據材料;被審計單位在審計期間已整改、處理的,應當一并反映。
涉及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等特殊事項的審計信息,應當報經局業務會議或局長審定;審計組成員應當注意保密,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不得泄露辦理情況與調查結果等。
第二十二條 審計組組長根據審計需要,適時召開審計組會議研究下列事項:
(一)編制和調整審計實施方案;
(二)討論重大審計事項;
(三)討論審計工作底稿及證據材料,研究起草審計報告;
(四)研究被審計單位或者被審計人員的反饋意見;
(五)其他需要集體研究的事項。
審計組會議應當做好記錄,經審計組組長簽字確認后,歸入審計檔案。
第二十三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加強審計現場管理督導,跟蹤檢查審計實施方案的執行情況,了解掌握審計人員的工作內容和查證過程,提出工作要求并給予必要的指導,及時解決審計現場出現的問題。
審計組組長應當按照定額管理辦法科學安排現場審計時間,把握工作進度,提高工作效率。如需延期完成審計,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二十四條 審計人員應當主動、及時、如實向審計現場管理負責人匯報審計進展情況、發現的問題和被審計單位意見,不得拖延、瞞報。遇有重大事項或者不同意見,審計人員可直接向分管領導或者局長報告。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必須依法、如實、客觀地報告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隱瞞重要問題不報或者歪曲事實報告的,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審計期間,審計人員遇有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應當主動報告,提出回避申請。
第二十六條 遇到下列情形,審計組應當及時向審計組組長或分管領導、局長報告:
(一)發現被審計單位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
(二)收到重要信訪舉報材料;
(三)審計組出現廉政、保密、安全等事故;
(四)出現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重要情形;
(五)需要提請有關機關協助或者配合審計工作;
(六)出現嚴重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的情形;
(七)其他需要匯報的情形。
第二十七條 撤離現場工作地點前,審計組應當對以下事項進行檢查和確認:
(一)審計目標實現情況;
(二)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審計事項完成情況;
(三)審計證據是否具有合法性、適當性、充分性以及補充完善審計證據情況;
(四)完整記錄審計現場形成的重要管理事項情況;
(五)現場審計程序履行情況;
(六)按規定收回外聘人員和抽調人員使用的審計資料及處理電子數據情況;
(七)將應當歸還的資料和借用的設備如數歸還被審計單位、有關單位和個人,清點、核對,做好交接手續以及雙方簽字確認情況;
(八)按規定完整保存不需歸還的審計資料,處理涉密資料和數據情況;
(九)經審計組組長批準后銷毀需要銷毀的審計資料,及編制審計資料銷毀清單情況;
(十)按規定完成審計數據的歸集和積累情況;
(十一)其他根據規定應當檢查和確認的事項。
第二十八條 審計組起草和提交審計報告前,應當確認審計實施方案中的審計事項是否全部完成,審計工作底稿是否經過審核,審計發現的重要問題是否如實反映,問題定性、處理處罰意見和審計評價是否恰當等。
第二十九條 審計組應當認真落實廉政責任制,完善廉政風險防控措施,自覺接受監督。審計組組長應當認真履行廉政工作職責,帶頭執行各項廉政紀律。不具備設立臨時黨組織條件的審計組設立廉政監督員,協助審計組組長抓好審計現場各項廉政風險防控工作,監督審計人員嚴格執行審計“四嚴禁”工作要求和審計“八不準”工作紀律、登記報告干預審計工作行為等規定,組織填報和歸集相關登記和報告材料,協助審計組組長做好對“八小時以外”的審計現場人員的管理,發現違反廉政紀律的情況應當及時向審計組組長報告和反映。
第三十條 審計組組長應當持續關注廉政風險,出現以下情形,應當予以重視,必要時采取提醒、報告、調整分工、增加復核程序、重新查證等措施,消除廉政隱患:
(一)審計發現重大違法違規問題線索;
(二)審計人員存在可能損害審計獨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動報告或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審計人員私自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接觸的;
(四)正在查證的重要事項被無故拖延或者隱瞞不報的;
(五)被審計單位人員知悉審計工作秘密的;
(六)被審計單位通過多種渠道說情公關的;
(七)審計現場出現重大異常情形的。
第三十一條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審計工作秘密、被審計單位工作秘密或商業秘密。
審計人員不得越權打聽審計工作秘密,不得向被審計單位人員泄露審計工作秘密,不得在網絡、報刊等媒體上泄露審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審計情況,不得違反審計組提出的其他保密工作要求。
審計組應當加強對涉密信息資料和涉密電子設備的安全保密管理,嚴格按規定控制知曉和使用范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未經允許接觸審計工作資料。
第三十二條 審計組應當加強對審計現場資料(含電子數據存儲介質)的管理,嚴格履行資料交接手續,妥善保管和使用,防止資料丟失和損毀。
審計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介紹信、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等文書,并做好領用和繳銷記錄。
第三十三條 審計組需要外聘人員和抽調人員的,應經局業務會議研究同意。外聘人員和抽調人員一般應當具有相關執業資格。外聘人員和抽調人員應當接受審計組的管理,在現場審計結束前或完成指定任務后,應當及時將使用的審計資料、設備交回審計組,并按規定處理電子數據。
第三十四條 審計組應當加強審計現場安全管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
發生審計人員遭到恐嚇、威脅,與被審計單位人員沖突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審計工作正常開展和審計人員人身財產安全的突發事件時,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理措施,保護審計人員和相關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并及時向分管領導和局長報告。
第三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加強審計現場人員管理,嚴格執行考勤制度和請銷假制度。需要住宿的,統一集中安排,未經批準不得單獨外出和另宿他處。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嚴重影響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審計現場管理負責人報經分管領導批準,可以停止其現場審計工作。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應當堅持文明審計。與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溝通時,應當平等待人,虛心聽取意見;應當注重文明禮儀,保持審計現場整潔有序,遵守被審計單位工作秩序,遵守社會公德。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和分管領導的責任
(一)不嚴格執行審計實施方案,自行減少審計內容或者超出審計范圍擅自進行外部調查及取證的;
(二)對審計事項查證不嚴格,不認真取證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的;
(三)應當提交審計組會議、審計業務會議討論事項沒有提交,或者自行改變集體決定的;
(四)應當請示報告事項隱瞞不報或者擅自處置的;
(五)須兩人以上共同參與的事項擅自單獨實施的;
(六)違反審計現場紀律規定,不服從管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造成審計工作被動的;
(七)重要資料或者設備管理不善,造成毀損或者丟失和泄密的;
(八)與被審計單位溝通協調時言談舉止失當,嚴重影響審計形象的;
(九)向被審計單位通風報信、出謀劃策,幫助其阻撓、拖延、欺騙審計工作的;
(十)違反本辦法的其他行為。
對上述行為,情節輕微的,由審計組組長或分管領導對相關責任人員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采取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責令書面檢查等形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后果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紀律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處理處罰結果應當作為對相關人員、單位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