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各場、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
經縣政府第4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新修訂的《奉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4年9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奉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政府投資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根據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江西省基層小額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實施辦法》《宜春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規定》《關于加強全市基層項目招投監管的若干意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本縣行政區域內全部使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進行固定資產投資建設的工程項目(包括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及其相關的裝修、拆除、修繕等)以及各種設備類、服務類、委托代理類、信息化類等采購項目。
第三條 政府投資應當堅持科學決策、規范管理,注重績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投資資金應當投向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社會公益服務、公共基礎設施、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保護、重大科技進步、社會管理、國家安全等公共領域的項目。
第五條 政府投資資金安排方式以直接投資為主,主要安排用于非經營性項目;對確需支持引導發展的經營性項目,主要采取資本金注入方式,也可適當采取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方式。
第六條 加強對政府投資資金的預算約束,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政府投資項目確需通過政府舉債的,只能在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的方式舉借。
第七條 縣發展改革委為縣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綜合管理職責。
縣科技、工信、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應急管理、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和縣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履行相應的政府投資管理、監督職責。
第二章 決策審批
第八條 嚴格履行建設項目“三重一大”集體決策制度,不得以會前醞釀、傳閱會簽、碰頭會、工作領導小組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集體決策。堅決防止盲目決策,嚴禁違規決策上馬“政績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涉及群眾利益和公益事業的,應采取設置公示牌、群眾監督、老黨員評議等便于社會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意見。
第九條 凡政府投資金額30萬元以上的工程建設類項目以及與各種設備類、服務類、委托代理類、信息化類等采購項目,均納入審批監管范圍。
第十條 除上級部門預算安排的項目,政府投資項目在審批部門審批前,須經縣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批準。凡投資金額400萬元以上政府重大建設類項目、200萬元以上采購類項目,項目單位應當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技術方案,行業主管部門有相關規定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中介機構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方案,初步設計方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托具備相應能力的工程設計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和技術方案審批前,發改部門委托中介機構聘請專家,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組織發改、財政、自然資源、住建、林業、水利、交通及行業主管等部門進行評審,評審費用由財政安排。評審通過后,按審批權限分別報發改、交通、水利等部門審批。
發改部門負責對項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設內容、建設規模、投資估算、招標方案、能耗等進行審核。
財政部門負責對項目資金來源方向性、財政承受能力、資金平衡方案、績效目標等進行審核。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項目規劃選址及用地等有關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意見。
林業部門負責對項目涉及林地等問題進行審核,出具書面意見。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對項目生態環境影響情況進行審核,出具書面意見。
水利部門就涉及河道、湖泊及水利工程等事項進行審核,出具書面意見。
第十三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應當附以下文件:
(一)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已經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規劃用地性質不調整的改建、擴建項目除外);
(二)節能審查意見(國家規定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的項目除外);
(三)法律法規規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初步設計方案報批時附以下文件:
(一)批準的項目詳細規劃和建設設計方案(不涉及的項目除外);
(二)工程地質勘察報告(不涉及的項目除外);
(三)與該項目同類型、已建成項目的投資情況分析比較報告(含建安工程費用和征地拆遷、管線遷改費用等,房建工程按每平方米計算,道路工程按每公里計算)。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條 投資金額400萬元以下項目,及改擴建、建設內容單一、技術方案簡單和裝修、拆除、修繕等投資4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項目,項目單位提供項目預算按審批權限分別報發改、交通、水利等部門審批。
第十五條 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批復有效期為兩年。項目批復文件需要延期的,項目單位應當在期限屆滿的三十個工作日前,向項目審批部門申請延期。項目批復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除涉及國家秘密外,項目單位應當通過江西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申報項目(以下簡稱“在線平臺”),由在線平臺生成項目代碼;項目審批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通過在線平臺,使用項目代碼辦理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手續。
第十七條 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因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國家或省出臺的重大國家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主要建筑材料及設備價格上漲等不可抗因素導致投資超概算,由項目單位明確資金來源后,提出投資概算調整方案,并附調整投資概算相關材料,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
非因前款原因的投資概算調整,經原項目審批部門、同級行業主管部門認定確需增加投資概算的,在查明原因、厘清責任的基礎上,項目單位方可申請投資概算調整。
概算調整幅度在原項目批復概算總投資10%以內且低于400萬元的,由審批部門核定后予以調整;超過原項目批復概算總投資10%及以上的或高于400萬元的,具體情況一事一議。
第三章 年度計劃
第十八條 發改部門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對總投資達到400萬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資項目編制年度投資計劃,編制程序如下:
(一)12月底前行業主管部門征集提出本行業領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清單,并主動對接會商縣財政部門研究落實項目建設資金和績效評價目標,在此基礎上,研究提出本行業領域下一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呈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按照規定報送發改、財政部門;
(二)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召集縣直相關部門,結合財政可承受能力等因素,對縣直各部門報送的下年度政府性投資項目逐一審核認定,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將審核認定意見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匯報;
(三)縣直行業主管部門結合審核認定意見和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意見,進一步調整本行業領域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經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發改、財政部門匯總;
(四)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統籌研究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報送的計劃建議,與財政年度預算銜接平衡后,共同擬訂投資年度計劃草案,呈報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和主要領導同志審示后,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審定。
為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緊急建設的項目,按照有關規定簡化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程序。
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發改部門及時下達,同時抄送財政、審計等部門。
第四章 清標復核
第十九條 清標復核條件
(一)招標文件、施工合同約定可以清標(招標文件與施工合同約定不一致時,以招標文件為準);
(二)中標金額 3000萬元及以下的項目在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3000萬元以上的項目在合同簽訂之日起60日內;
(三)建設單位組織施工、監理、設計、預算編制等單位初步認定清標金額超過中標金額3%(不含3%)的,預算編制單位出具清標預算審核報告;
(四)建設單位向縣政府提出清標申請經批準后,向財政部門提出清標復核申請(含清標預算審核報告)。
第二十條 清標復核范圍
招投標工程量清單(或者要約價)出現的缺項、漏項和計量差錯,或者招標工程量清單(或者要約價)項目的特征描述與招標施工圖紙不符。
第二十一條 清標復核認定
中標金額3%及以下的誤差,視為清標失敗,不予認定調整;中標金額3%以上的誤差,建設單位根據清標復核財政評審函,按規定程序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合同。已清標項目,結算時如還有缺項、漏項、計算差錯和招標工程量清單(或者要約價)項目特征描述與招標施工圖紙不符的,視為讓利,結算時不再另行增加,只對合同內未施工內容進行扣減,對設計變更及簽證進行增減審核。
第五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匡算控制估算、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預算控制結算的原則控制投資成本。
第二十三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投資概算進行施工圖設計,并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后,聘請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設計單位編制的施工圖進行優化。
第二十四條 在組織招投標前,按暫列金不超過工程費用的5%的原則,編制工程預算報送財政部門評審,確定預算控制價。
第二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單項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及以上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及以上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公開招標。因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經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認定,可以邀請招標。
未達公開招標規定的,鼓勵項目建設單位通過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采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供應商或服務機構。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支持并依法監管。項目建設單位選擇其它交易方式的,應采用以下方式進行: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貨物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及以上的與工程建設有關服務項目,應進入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小額工程交易專區進行交易。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以及單項合同估算價50萬元以下的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項目、服務項目,應通過宜春市陽光采購平臺、省政府采購電子賣場、省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等交易平臺進行交易。村(社區)、縣國有企業實施的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項目,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單項合同估算價200萬元以下的貨物項目、單項合同估算價100萬元以下的服務項目,應通過宜春市陽光采購平臺進行交易。
與工程建設無關的采購項目,按《江西省政府采購電子專場交易規則》《江西省網上中介超市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勘察、設計、監理、委托代理等工程服務類項目,以財政評審金額按國家收費標準計算,20萬元以下的服務費用原則上不超過國家收費標準計算的70%;20-50萬元的原則上不超過60%;50萬元以上的原則上不超過50%,簽訂合同前報送財政部門進行評審,未經評審的項目財政一律不安排資金。項目未綜合驗收前,勘察、設計、監理等支付服務費不得超過60%,驗收完成后不存在漏項、錯算后支付剩余費用。
第二十七條 對應公開招標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統一打包進行招標,嚴禁將應公開招標政府投資項目化整為零規避公開招標。
第二十八條 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依法不需要辦理施工許可證政府投資項目范圍如下:
(一)工程投資額在100萬元以下(含100萬元)或者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二)一般性環境綜合整治內容,如房屋立面出新、屋頂改造、街巷整治、桿線下地、河道清淤、綠化升級、門面門頭亮化等。
(三)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城市照明、弱電線路等基礎設施的日常管養維修等。
(四)依法核定作為文物保護的紀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物的修繕。
(五)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
第二十九條 由政府辦牽頭,財政、發改及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工作小組,主要負責項目工程量增減、設計變更的審定。
第三十條 工程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改變建設條件,資源、水文、地質、考古及調查、勘察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地質勘察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原設計圖紙存在重大缺陷或錯誤,無法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等因素導致簽證和設計變更的,應嚴格堅持“先批準、后施工”的原則,招標項目按(一)到(四)條款執行,自行發包項目按第(五)款執行。超過施工合同簽訂金額和暫列金部分屬增量變更金額,因材料信息價變動造成變更金額不計入變更金額部分,暫列金部分列入簽證范圍。
(一)工程變更不增加工程量,簽證金額按原下浮率下浮。
(二)整個工程累計增加工程量在5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
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簽證,簽證金額按原下浮率下浮。
(三)整個工程累計增加工程量在5萬元及以上的,20萬
元以下的,由財政、發改、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簽證,簽證金額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礎上再下浮3%。
(四)整個工程累計增加工程量在20萬元及以上的,50萬元以下的,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現場核定后報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工作組,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工作組須現場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審核金額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礎上再下浮4%。
(五)整個工程累計增加工程量50萬元及以上的,堅持“先批準、后設計,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由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通知書,經監理和建設單位等參建單位簽署確認后,按下列程序辦理:
1.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勘察單位等必要的參建單位共同討論研究后,由建設單位提出需要現場簽證的方案或提出設計變更方案及估算,填寫《奉新縣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增加申請表》,并準備好相關材料。
2.累計增加工程量5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由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評審后,呈縣政府分管領導研究認定。
3.累計增加工程量100萬元及以上200萬元以下,由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評審后,呈縣政府主要領導研究認定。
4.累計增加工程量200萬元以上,由財政部門進行預算評審后,經縣政府分管領導研究同意,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
5.批準金額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礎上再下浮5%。
6.增加或變更工程未經上述程序先行施工的,不予認可,財政不予撥款。
(六)集體決策發包項目,增加金額在原下浮率下浮的基礎上再下浮5%。
第三十一條 隱蔽工程封閉前,施工單位應書面函告建設單位,由建設單位進行現場核實。隱蔽工程的記錄,應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派專人共同現場簽證,未經上述單位現場簽證的,不予認可。金額5萬元以上的單個隱蔽工程,除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四方簽證外,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工作組要到現場審查。如因隱蔽工程施工急需,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工作小組無法及時到現場審核的,經審查小組簽字同意后,可以全過程施工影像資料代替。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量增加達400萬元以上,且該增加項相對獨立于主體項目的(如信息化建設、裝飾裝修、空調設備等),按照相關規定報請批準同意后,應當依法依規組織工程招投標確定建設施工單位和供貨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可以不進行招標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按照項目審批部門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實施,除因國家政策調整、自然災害、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變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原項目審批部門重新審批:
(一)擬變更建設地點的;
(二)擬變更主要建設內容及技術標準的;
(三)擬對設計方案等作出重大或者一類變更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和設計方案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項目審批部門調整審批。單個項目審批變更不得超過一次。
第三十四條 工程價款按照建設工程合同規定、實際完成工作量及工程監理情況進行支付和結算。建設單位申請撥付項目資金時,應按照規定提供有監理工程師等簽字的工程量清單、建設單位項目資金撥付審批表、項目工程價款結算支付單等資料。建設工程項目結算評審前,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原則上不得超過合同價款的80%,合同及補充合同外增加工程量,在結算評審后撥付,合同內減少工程量,在合同價款內扣除后按工程進度撥付。
第三十五條 實行檔案管理專人負責制,建立收集、整理、移交、保管、利用等制度,實行一項目一檔案,做好項目檔案立卷歸檔,確保各環節全流程可查可溯。檔案資料包括但不限于集體決策、項目審批、招標采購、合同文本、資金支付、建設管理、竣工驗收等。所有工程資料及憑證應有經辦人、責任人簽字。
第三十六條 政府投資項目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設計文件和其它有關規定,先行組織工程初步驗收,初步驗收通過后,按招標工程和采購工程要求,由發改部門牽頭組織財政、住建、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對所有審批項目(含未辦理施工許可證、裝飾裝修許可證的項目),按規定共同進行聯合竣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項目資料送財政部門進行結算評審。
第三十七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編制竣工工程財務結算并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竣工工程財務結算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核批復竣工工程財務結算,特殊情況確需延長的,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個月。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結算評審征求意見稿送達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后,出現下列情況,評審機構可不經建設單位或承包單位簽署意見直接向建設單位下達評審意見: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對評審征求意見稿連續60天以上不與評審機構核對,且經書面提示仍不核對或不書面回復的;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對評審征求意見稿無正當理由在6個月內未完成核對,且經書面提示仍未在提示要求的期限內進行核對的;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對評審征求意見稿持有異議而未書面列示具體異議事項和依據,拒絕簽署意見的;
建設單位、承包單位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未被采納而拒絕簽署意見的。
第三十八條 項目按合同條款支付工程款,預留結算總額3%作為工程質量保證金,綠化工程完工滿二年并經綠化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支付工程質量保證金,其它項目質保期滿后支付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九條 審計部門對已完成竣工決算審查的項目進行抽查審計,按照規定對項目的預(概)算執行、合同履行、工程竣工決算情況,以及項目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合法性、真實性進行審計監督。
第四十條 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后評價制度。發改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選擇具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資項目,委托中介服務機構對所選項目進行后評價。后評價應當根據項目建成后的實際效果,對項目審批和實施進行全面評價并提出明確意見。后評價費用納入縣財政預算,后評價成果應當作為規劃制定、項目審批、資金安排、項目管理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縣發改部門和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的事中事后監管。
監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單位是否通過在線平臺如實、及時報送項目實施基本信息;
(二)需要變更建設地點或者對已批準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三)是否按照批準的建設地點、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進行建設;
(四)項目建設資金是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
(五)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開工前登錄在線平臺報備項目開工基,本信息,在每月6日前在線報備項目建設動態進度基本信息,項目竣工驗收后二個月內,在線報備項目竣工基本信息。
第四十三條 除涉密項目外, 政府投資年度計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項目建設單位應,主動通過網站、微信公眾號等及時公開項目建設相關內容。
第四十四條 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誠信管理制度, 對參與建設的項目單位以及建設管理代理機構、咨詢、評估、設計、監理、建設、供貨等單位的履約或者執業情況,依法納入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管理。
政府投資項目辦理信息、監管(處罰) 信息以及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要信息,統一匯集至項目代碼,并與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對接。
項目單位應當配合有關部門,收集、報送項目實施參與單位的各類信用信息,并依法在“信用中國(江西)”網站公示。
政府投資項目審批部門在履行項目審批職責,應當主動通過江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查詢、應用項目信用信息并依法加強分級分類監管。
第四十五條 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管理、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
(二)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
(三)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
(四)為不符合規定的項目安排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五)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中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關預算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政府有關部門違法違規舉借債務籌措政府投資資金;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辦理政府投資資金撥付;
(三)轉移、侵占、挪用政府投資資金。
第四十八條 項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根據具體情況,暫停、停止撥付資金或者收回已撥付的資金,暫?;蛘咄V菇ㄔO活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經批準或者不符合規定建設條件開工建設政府投資項目;
(二)弄虛作假騙取政府投資項目審批或者投資補助、貸款貼息等政府投資資金;
(三)未經批準變更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地點或者對建設規模、建設內容等作較大變更;
(四)擅自增加投資概算;
(五)要求施工單位對政府投資項目墊資建設;
(六)無正當理由不實施或者不按照建設工期實施已批準的政府投資項目。
第四十九條 建設項目出現明顯漏項、漏量情形的,由縣分管領導同意后,項目工程變更審查工作小組在簽證或設計變更過程中進行認定,查明原因,按責任單位分類處理。
(一)屬設計、勘探單位責任的,按漏項、漏量項目金額占施工合同價的比例,扣除相應比例設計費,項目單位應在簽訂設計、勘探合同中明確此要求;
(二)屬預算評審中介機構造成清標金額超3%以上的,誤差在3%-5%之間,扣原預算評審服務費的10%;誤差在5%以上-10%,扣原預算評審服務費的50%;誤差在10%以上,扣原預算評審服務費的100%,清理出江西省財政投資評審業務管理系統(奉新縣),并列入“黑名單”,三年內不得承擔奉新縣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業務,財政部門與預算評審中介機構簽訂合同明確此要求;
(三)屬預算編制單位責任的,服務費用和處罰方式參照上述的處罰條例,項目單位應在簽訂預算編制合同中明確此要求;
(四)屬于項目單位主要責任的,漏算、漏量部分不予認可,超支金額由項目單位自行解決。
第五十條 設計變更未按本規定報備的,不得實施。項目單位未經批準增加工程造價,弄虛作假,工程變更手續、資料不全的,不得進行結算。因為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過失,引起工程變更,甚至造成事故及損失的,相應費用由相關責任單位承擔,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因工程質量事故引起的工程變更,增加的費用由事故責任單位承擔,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五十一條 項目單位未按照規定將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和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文件、資料存檔備查,或者轉移、隱匿、篡改、毀棄項目有關文件、資料的,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原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本規定未盡事宜,按國務院《政府投資條例》《江西省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宜春市本級政府投資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2022年6月21日頒布的《奉新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修訂稿)》(奉府發〔2022〕11號)同時廢止。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