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第一部分 奉新縣司法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責
二、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第二部分 奉新縣司法局2024年部門預算表
一、《收支預算總表》
二、《部門收入總表》
三、《部門支出總表》
四、《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七、《財政撥款“三公”經費支出表》
八、《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表》
九、《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表》
十、《部門整體支出績效目標表》
十一、《項目績效目標表》
第三部分 奉新縣司法局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4年部門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二、2024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奉新縣司法局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責
(一)承擔全面依法治縣重大問題的政策研究,協調有關方面提出全面依法治縣中長期規劃建議,負責有關重大決策部署督察工作。
(二)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的框架內,制定并組織實施全縣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監督實施。
(三)承擔統籌規劃法治社會建設責任。負責擬定法治宣傳教育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和督促全縣依法治理和法治創建工作。
(四)承擔統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責任。指導、監督縣政府各部門、鄉鎮(場、辦事處、管委會)依法行政工作。負責綜合協調行政執法,負責推進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等有關工作,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負責行政復議和應訴案件辦理工作,指導、監督全縣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負責擬訂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劃并指導實施,統籌和布局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指導、監督律師、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和基層法律服務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對外交流與合作,承辦涉港、澳、臺的法律事務。
(六)承擔鄉鎮(場、辦事處、管委會 )和縣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以及清理、廢止、修訂工作。
(七)推動人民參與和促進法治建設。指導、監督和管理人民調解、基層司法所工作。指導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管理全縣社區矯正工作和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
(九)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計劃財務及服裝、車輛等物資裝備工作。
(十)規劃、協調、指導法治人才隊伍建設相關工作。擬定全縣司法行政系統干部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全縣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工作。
(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
2024年奉新縣司法局共有預算單位1個,包括奉新縣司法局。縣司法局內設股室8個,分別是辦公室(信息股、指揮中心)、政工股、社區矯正管理股(縣社區矯正中心)、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股(縣行政復議委員會辦公室)、行政執法監督股、普法依法治理股(縣委全面依法治縣委員會辦公室秘書股、縣普法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基層管理股、公共法律服務管理股;所屬事業單位2個,分別是奉新縣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和奉新縣公證處;派駐機構13個,分別是馮川司法所、赤岸司法所、赤田司法所、宋埠司法所、干洲司法所、羅市司法所、上富司法所、甘坊司法所(以上8個司法所均為副科級)、會埠司法所、澡溪司法所、澡下司法所、仰山司法所和柳溪司法所。
編制人數小計49人,其中:行政編制人數38人,全部補助事業編制人數11人。實有人數小計64人,其中:在職人數小計44人,行政在職人數36人,全部補助事業在職人數8人。退休人數小計19人,遺屬人數1人。
第二部分 奉新縣司法局2024年部門預算表
(詳見附表)
第三部分 奉新縣司法局2024年部門預算情況說明
一、2024年部門預算收支情況說明
(一)收入預算情況
2024年奉新縣司法局收入預算總額為845.12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130.84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790.12萬元,占收入預算總額的93.49%,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9.16萬元;上級補助收入0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150萬元;其他收入55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10萬元。
(二)支出預算情況
2024年奉新縣司法局支出預算總額為845.12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130.84萬元。其中:
按支出項目類別劃分:基本支出745.52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88.21%,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67.6萬元,包括工資福利支出634.6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90.13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15.79萬元、資本性支出5萬元;項目支出99.6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11.79%,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198.44萬元,包括商品和服務支出99.6萬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劃分:公共安全支出697.93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82.58%,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84.12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79.35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9.39%,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7.07萬元;衛生健康支出30.94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3.66%,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7.76萬元;住房保障支出36.9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4.37%,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3.45萬元,其他支出0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65萬元。
按支出經濟分類劃分:工資福利支出634.6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75.09%,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42.42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189.73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22.45%,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54.23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15.79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1.87%,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0.97萬元;資本性支出5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0.59%,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55萬元,其他支出0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65萬元。
(三)財政撥款支出情況
2024年奉新縣司法局財政撥款支出預算790.12萬元,占支出預算總額的93.49%,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29.16萬元。
按支出項目類別劃分:基本支出745.52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94.36%,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67.6萬元,包括工資福利支出634.6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90.13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15.79萬元、資本性支出5萬元;項目支出44.6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5.64%,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38.44萬元,包括商品和服務支出44.6萬元。
按支出功能科目劃分:公共安全支出642.93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81.37%,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10.88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79.35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10.04%,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7.07萬元;衛生健康支出30.94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3.92%,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7.76萬元;住房保障支出36.9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4.67%,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3.45萬元。
按支出經濟分類劃分:工資福利支出634.6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80.32%,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42.42萬元;商品和服務支出134.73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17.05%,較上年預算安排減少19.23萬元;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15.79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2.00%,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0.97萬元;資本性支出5萬元,占財政撥款支出的0.63%,較上年預算安排增加5萬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況
2024年奉新縣司法局政府性基金支出0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無變化,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五)國有資本經營情況
2024年奉新縣司法局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0萬元,較上年預算安排無變化,沒有使用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撥款安排的支出。
(六)機關運行經費等重要事項的說明
2024年部門機關運行費預算95.13萬元,比2023年預算增加2.77萬元,增長0.3%,主要原因是:人員增加,部分公用經費增加。
(七)政府采購情況
2024年部門所屬各單位政府采購總額5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預算5萬元、政府采購工程預算0萬元、政府采購服務預算0萬元。
(八)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部門共有車輛3輛,其中:一般公務用車0輛,執法執勤用車3輛。
2024年部門預算安排購置車輛0輛,安排購置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具體為:無。
(九)法律援助項目情況說明
1.法律援助項目。
(1)項目概述:用于法律援助中心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開支。
(2)立項依據:歷年預算安排。
(3)實施主體:奉新縣司法局。
(4)實施方案:負責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所規定的各種民事、行政、刑事代理事項;擔當常年法律顧問;為當事人提供非訴訟代理業務;解答法律咨詢;擔當政府法律顧問;為特殊群體提供無償法律援助。
(5)實施周期:經常性項目
(6)年度預算安排:2024年安排財政撥款12萬元。
(7)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
績效目標:通過開展法律援助維護特殊群體合法權益。
成本指標:案件平均指派成本每件不少于900元。
數量指標:受理案件數不少于300件。
質量指標:法律援助案件辦結率不少于80%。
時效指標:法律援助受理及時,并獲得受援對象認可。
社會效益指標:做好為民辦實事工作,法律援助做到應援盡援,切實維護受援對象的合法權益。
可持續影響指標:持續增強受援對象在法治領域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滿意度指標:受援對象反映滿意度不少于95%。
二、2024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說明
2024年奉新縣司法局“三公”經費一般公共預算安排9.78萬元(由財政撥款安排的資金)。其中:
因公出國(境)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無出國計劃。
公務接待費1.31萬元,比上年減0.69萬元,主要原因是:從嚴控制公務接待支出。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8.47萬元,比上年減0.2萬元,主要原因是:預計減少公務用車使用。
公務用車購置費0萬元,與上年持平,主要原因是:無購車計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收入科目
各部門結合實際進行解釋。
(一)財政撥款:指縣本級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教育收費資金收入:反映實行專項管理的高中以上學費、住宿費,高校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等教育收費取得的收入。
(三)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
(四)事業單位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五)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反映事業單位附屬的獨立核算單位按規定標準或比例繳納的各項收入。包括附屬的事業單位上繳的收入和附屬的企業上繳的利潤等。
(六)上級補助收入:反映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除財政撥款、事業收入、事業單位經營收入等以外的各項收入。
二、支出科目
(一)行政運行: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參公單位)的基本支出。
(二)一般行政管理事務:反映行政單位(包括參公單位)未單獨設置項級科目的其他項目支出。
(三)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支出:反映機關事業單位實施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支出。
(四)行政單位醫療:反映財政部門安排的行政單位(包括實行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基本醫療保險繳費經費。
(五)住房公積金:反映行政事業單位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規定的基本工資和津貼補貼以及規定比例為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六)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七)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三、部門涉及的專業名詞
(一)機關運行費:指用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安排的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費、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二)“三公”經費:指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維護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牌照費),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 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