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會埠鎮一起涉農糾紛在鎮綜治中心、派出所民警及村“兩委”的聯合調解下圓滿化解,三方握手言和,既保障了秋收生產順利推進,也維護了轄區和諧大局。
據悉,村民涂某承包了渣村村的部分農田,而后轉包給了熊某用于種植水稻。近期水稻灌溉需從附近水庫引水,在引水過程中,不慎導致水庫內張某養殖的魚類隨水流流走。張某發現后,要求熊某賠償經濟損失7000元,表示其放水時未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理應承擔全部責任。
熊某則對賠償金額提出異議,表示張某事先已將水庫養魚的相關事宜告知涂某并提醒其留意,但涂某未及時將該情況同步給自己,故而涂某應承擔此次損失的主要賠償責任,因此拒絕全額賠付。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爭執不下。為維護自身權益,張某坐在熊某收割機旁阻止收割,導致農田收割工作被迫停滯,矛盾進一步升級。

事件發生后,渣村村村委會第一時間介入調解,但因雙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一致,遂求助到鎮綜治中心,中心得知情況后,迅速牽頭組織“老娘舅”調解員、派出所民警、村“兩委”干部組成調解小組趕赴現場處置。調解小組先安撫雙方情緒,制止過激行為,確保現場秩序穩定。隨后,工作人員分別與張某、熊某、涂某單獨溝通,耐心傾聽各方訴求,詳細了解糾紛發生的前因后果。
針對三方爭議焦點,工作人員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進行釋法明理。一方面向涂某說明,其作為農田轉包人,對水庫魚類的事宜未盡告知義務,應承擔主要責任;另一方面告知熊某,其作為灌溉行為的實施者,未做好防護措施導致魚類流失,也負有一定責任;同時也向張某說明阻止收割的行為可能帶來的法律風險,引導其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
經過調解人員反復溝通、耐心勸導,三方最終達成一致意見:由轉包人涂某賠償張某經濟損失4500元,承包人熊某賠償2500元,共計7000元。張某當場表示不再阻止熊某收割水稻,農田收割工作順利恢復。此次糾紛的成功調解,既彰顯了“情理法”相結合的調解工作思路,也體現了基層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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